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加强管理和培训工作[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551号 1996-12-0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地税法[2006]43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京地税企[2004]56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5.依据京地税企[2000]40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和定额征收办法的通知,自2000年10月7日起,本法规与京地税企[2000]401号无抵触的,仍按本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本市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管理,达到市局京地税企[1996]218号文件中规定的每年对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企业逐年递减的要求,各区县局要把帮助企业从定率征收过渡到查帐征收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为了使各区县局搞好此项工作,请参照以下办法帮助企业尽快过渡到查帐征收。 一、将实行定率征收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进行调查、分类排队,为下一步培训工作打好基础。 各区县局根据鉴定结果及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按其财务核算状况及核算水平进行分类排队。 1、设置了必要的帐户且有一定核算基础,五条标准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企业,通过辅导培训,能够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乙类企业。 2、五条标准中有2~3项不合格,但通过多次辅导培训,即可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乙类企业。 3、确实无帐,或帐目混乱,通过辅导培训一时很难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乙类企业。 对以上三种不同核算水平的乙类企业,在今后的日常征管工作中逐步开展培训,使企业的财务核算逐步得到加强,最终过渡到查帐征收。 二、在分类排队的基础上,分层次进行培训辅导。 选择那些通过培训辅导比较快地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首先进行培训,使其先过渡到查帐征收,以此为原则,对不同核算水平的乙类企业分年度、分层次、分期、分批开展辅导培训。 培训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如: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培训;也可以与财政局共同组织培训;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较多的区县,可以与乡镇企业局、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办班。通过聘请有经验的财务人员、教师进行财务知识方面的授课,从建帐、记帐、核算、报表的编报等方面入手,使其财务核算逐步纳入正轨;各区县局可以从税收政策、纳税申报、征管规定等方面入手,使其能够正确纳税申报。 凡参加过上述培训和虽未参加过培训,但企业确实采取措施加强财务核算后,均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升级申请。 三、对升级企业重新鉴定。 税务部门接到企业升级申请后,应对乙类企业实施财务核算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进行鉴定,若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予以升级为甲类企业,若仍未达到查帐征收标准的,继续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直到合格为止。 四、对升级企业进行定期抽查。 对上升为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在新的一年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对其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实际检查,以监督其真正达到查帐征收的水平,否则,可重新对其核定为定率征收。 五、各局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区县局实际情况,着手安排培训工作。 在做好“乙类企业”过渡到“甲类企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文件规定的鉴定标准,对虽经过培训但财务核算水平仍无明显变化的“乙类企业”,不能盲目过渡到“甲类企业”,以维护税法和执法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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