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1]6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9
摘要:紧密跟踪国家新出台涉企政策,及时更新落实措施,完善惠企政策清单公示公告制度,畅通政策咨询渠道,确保《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规执行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1]66号        2021-12-29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帮助渡过难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

  (一)全面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免税标准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至100%;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严格制定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持续推进“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加大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领域和进出口环节、涉企保证金等领域的收费监管和治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昆明海关)

  二、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四)完善重点工业产品价格监测、大宗商品保供稳价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五)支持行业协会、产业链龙头企业搭建行业性原材料供需对接平台,优化原材料采供模式。支持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创新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除大型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外,其他汽车实行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跨省(区、市)异地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使用ETC交费的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5%的通行费优惠。差异化实施铁路运价优惠政策,“一企一策”定制运输方案。支持集装箱公铁联运,开展铁路“门到门”运输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六)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实际自行制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支持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资金纾困力度

  (七)加大中小企业纾困支持力度,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通过项目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地生效。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大“信易贷”、“银税互动”等信息共享机制推广,深入推进民营小微企业首贷培育行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产品设计,探索发展金融咨询、专题培训等多样化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研究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免除对小微企业的反担保措施,创新落实促进就业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依法依规进行代偿。积极对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探索建立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强化银政企合作,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三张清单”推送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十)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强化预防拖欠责任机制,明确州、市主要负责同志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定期发布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偿率排序情况,对清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州、市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2022年后新增拖欠严重、因处理企业投诉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追责问责。将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全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考查、任用的参考内容。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减负办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助力市场开拓

  (十一)积极组织我省中小企业参与中博会、进博会、南博会、APEC技展会及海外展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开展中小企业“电商平台助力”专项行动,帮助企业拓宽线上营销渠道。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七、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中小企业用地需求,重点保障纳入国家和省级项目清单的中小微企业用地。推行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制定中小企业用电、用气保障预案,进一步完善保障协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向国家争取对边境县、市商业用电给予阶段性优惠的政策支持。对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加快售电侧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八、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十四)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梯度分类培育,根据企业发展指标评定情况,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一定奖补。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层级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定制专属服务包,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五)建立税务、金融、银保监、证监等部门直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机制,“一企一策”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信用保险服务,落实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设立“专精特新”专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建设惠企政策一体化平台

  (十六)建立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申报系统,明确“政策归口、一键入口”目标,按照“谁制定、谁梳理、谁解释、谁更新”要求,形成省、州市、县三级协同体系,试点先行、分层推进,全面归集政府部门惠企政策,逐步实现惠企政策“一口发布、一口受理、一口咨询”服务。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促检查,适时总结责任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对配合执行不力的,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启动问责。(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强化政策落实

  (十七)紧密跟踪国家新出台涉企政策,及时更新落实措施,完善惠企政策清单公示公告制度,畅通政策咨询渠道,确保《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规执行到位。(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八)持续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云南试点),实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与通报,畅通市场主体对各类市场准入问题的反馈渠道,营造更加公平畅通的市场准入环境。探索建立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制度,组织政策执行专项审计,系统评价各州、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水平和实际效果,强化州、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压实各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持续开展年度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强化评议结果运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问答

  1.问题:《云南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出台后,有关部门还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

  省发展改革委将严格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在巩固云南省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零的基础上,对省定标准的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收费标准降低30%的规定。

  省财政厅将与省税务局等部门加强配合,强化政策宣传辅导,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新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等。

  省民政厅将持续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整治,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搭建行业协会商会交流平台,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多措并举帮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强服务企业能力,助力畅通国民经济微循环。

  省税务局将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针对性宣传“云南税务十一条”33个方面可适用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引导。借助税收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实现“网上”、“掌上”电子税务局办税申报同时,政策精准推送享受。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划型归类管理,建立税务直通机制,“一企一策”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省市场监管局将全力推进市场主体倍增计划落实,聚力推动民营市场主体倍增,确保到2022年底实现净增50万户市场主体的任务目标。全力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持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围绕市场准入准营、全程网办、简易退出等关键环节,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个转企”工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2.问题:《措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范围有无限制?

  《措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范围无限制。《措施》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所有中小企业进行扶持。

  3.政策原文:“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问题:补贴如何发放?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才能领取补贴?

  一是我省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是云南省内各类企业(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企业除外),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购买社会保险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通过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三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报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通过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四是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精简证明材料后,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可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4.政策原文:“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严格制定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持续推进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

  问题:企业如遇到不合理收费,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聚焦突出问题,严厉整治涉企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负担。如果企业遇到不合理收费,可以拨打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者云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政策原文:“差异化实施铁路运价优惠政策,‘一企一策’定制运输方案。”

  问题: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如何落实这些优惠政策?

  铁路运价下浮优惠政策,是指铁路部门与货物发运企业在“量价互保”基础上签订协议,通过一口价、批量快运等方式,在基准运价基础上对货物发运企业下浮一定比例的运价,给予发货企业降低运价的优惠政策。“一企一策”制定运输方案,是指铁路部门根据每一个签订协议发货企业的货物品类、运量需求、发运线路和起始站点等实际情况,结合铁路部门投放运力和货运列车开行情况制定的运输保障方案,以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和确保协议运量的完成。发货企业可通过铁路部门各车务站段和货运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申报,也可以通过铁路货运平台95306进行申报,铁路部门受理后根据运输能力和申报运量等情况统一按照“量价互保”相关协议价格进行下浮。

  6.政策原文:“对符合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通过项目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问题:“符合条件的企业”判断标准是什么?政府给予的补助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企业指的是所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中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

  补助方面将根据各年度工作重点,明确扶持范围,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

  7.政策原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产品设计,探索发展金融咨询、专题培训等多样化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研究相关支持政策。”

  问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否能进一步出台细化的可执行方案,指导企业进行融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一是重点推进金融机构“十四五”合作协议签署工作,引导驻滇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22家驻滇金融机构签订《云南省支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金融服务书》。研究金融咨询与顾问制度,为全省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的投融资支持与服务。二是制定出台《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修订完善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种子”企业遴选和动态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培训工作,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支持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到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融资。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一是制定《2022年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行动方案》、《2022年云南省信贷指导意见》,深入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金融宣传、融资对接、产品创新、科技赋能、考核评估等一系列金融支持措施落实落细。二是实施好各项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为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继续释放LPR改革红利,巩固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下降成果。三是发挥部门合力,推动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中小微领域。四是抓紧推进云南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发挥好地方征信平台在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服务方面的核心作用。

  云南银保监局:一是推广续贷,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支持银行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助力实现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二是会同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推进“银税互动”、“信易贷”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银行将公共涉企数据与机构内部金融数据有机结合,改进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为小微企业“精准画像”,减少对抵质押品的过度依赖,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三是将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情况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内,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的投放力度。四是结合实际在我省组织开展“首贷户”融资对接活动,指导银行主动上门服务,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首贷”企业“一企一策”制定授信方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久久为功、持续推进。2022年,云南银保监局将多措并举,指导银行机构优化产品服务,加大制造业、科技创新、外贸、文旅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占比。

  8.政策原文:“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问题:这对中小企业用电成本有何影响?

  一是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将随市场变化而产生波动。

  二是云南以水电为主的清洁能源装机占比85.6%,火电长期以来装机占比相对较低。近年来,以水电为主的清洁能源市场化交易价格虽有小幅上涨,但总体基本稳定,在全国一直保持较低水平。以目前情况看,一般工商业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会略低于原目录销售电价。

  三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自主选择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代理购电电价与原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基本相当。

  9.政策原文:“‘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问题:成为“专精特新”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且符合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群体。近年来,工信系统开展了分梯度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主要涵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成长”企业。总体来说,“专精特新”企业需连续经营满一定时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其他相关条件可登录工信部门官方网站查看申报通知中的具体指标要求。

  10.政策原文:“云南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申报系统。”

  问题:使用该系统可以办理哪些业务?能否大幅简化办事流程?

  可以办理的业务:一是搭建统一政策门户入口。归集汇总涉企的所有政策文件,按照不同的政策类型,发布部门,政策级别等进行分级分类的建库并统一汇总到一个门户,方便企业准确获取与本企业相关政策。二是提供政策解读。对归集的各类政策文件,进行政策解读。方便企业能够快速准确的掌握政策的内容,加大政策的宣传效果,推动企业有效地理解政策的内容。三是政策申报服务。通过大数据政策平台对政策采集、解析(标签化)、精准匹配、精准推送、模块化申报等功能,提升企业的政策申报效率,解决企业政策申报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四是政策咨询。涉及政策申报过程中以及申报后的环节中,企业有关于政策的咨询类需求,需要提供一个渠道进行咨询反馈。五是政策兑付。通过接口互通的方式,与“阳光云财”进行数据协同实现政策兑付。

  通过系统建设统一入口、一键申报、后台分送办理,逐步实现惠企政策一口发布、一口受理、一口咨询服务,解决企业政策获取难点、政策理解难点、政策申报难点,让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直达企业,为政企之间提供方便、快捷、紧密的连接通道,实现企业政策服务的“零次跑”,极大优化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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