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8]28号 2008-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真伪鉴定工作,并加强鉴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级国税机关在鉴定过程中可要求相关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二、各级国税机关对外需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面证明的,应按统一规范格式(详见附件)。经鉴定属于真票的,可不出具书面证明。 三、为加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管理,对涉及税务稽查、司法案件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地级国税机关受理。 附件: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格式)(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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