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地税发[2008]242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1
摘要:外籍人员为本单位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于劳务合同、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提供者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支付报酬标准和形式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地税发[2008]242号            2008-12-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局内各单位: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1日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或履约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从事非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二)因履约等原因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三)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外籍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人员的有关涉税资料。没有工作单位的外籍人员,应自行向揭阳市辖区内经常工作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涉税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是指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原因在揭阳市辖区内工作所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外籍人员或其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税收申报事宜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应在任职、受雇或履约的当月填写《揭阳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提交给工作单位,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二)境外任职合同和派遣证明;

  (三)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任职、受雇或履约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下列资料:

  (一)《揭阳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三)境内外任职合同和境外单位派遣证明的复印件;

  (四)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福利政策等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复印件;

  (五)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一)、(二)、(三)项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变化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所述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外籍人员为本单位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于劳务合同、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提供者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支付报酬标准和形式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外籍演员、运动员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取得宣传、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演出许可批文后7日内,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演出合同、演出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活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内容如有变化的,应在内容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院校、研究机构单位,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职业证书、劳务报酬和福利政策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其他情形的外籍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从事劳务的性质,要求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提供相关税务资料。

  第九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和外籍教师、研究人员,凡是为执行我国与外国(地区)所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而在我市从事文化、体育活动或工作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以及外籍人员工作所在教学、研究机构应在外籍人员工作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我国政府同对方国家(地区)政府间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和外籍人员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并附送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合同或劳务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十条 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揭阳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附件2)。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要求外籍人员如实提供出入境记录证明备查,并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揭阳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附件3)。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发生离职、解雇、调回境外工作以及其他离职情形(以下统称离职),其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离职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揭阳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及《揭阳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附件4)。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单位,无论外籍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都应按户建立管理台账,填写《××(单位)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台帐》(附件5)。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按户建立外籍人员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务档案管理。外籍人员个人税务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揭阳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揭阳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三)《揭阳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四)《揭阳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五)从其他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电子台帐上报市局。

  第十六条 建立外籍人员税源监控体系。各地应根据外籍人员纳税申报情况,填写《外籍人员监控台帐》(附件6),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局。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公安、劳动、文化、体育、科技、外事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应向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揭阳市外籍人员基本材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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