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等各项费用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4]082号 1994-11-30 近来各地询问,对于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电话附加费、电话开发费以及移动通讯进网费等各项收费如何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分别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各级邮电部门为用户提供服务,并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电话附加费、电话开发费以及移动通讯进网费等各项费用,应并入营业收入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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