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1号 2000-01-24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石煤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范围。因此,你地开采的石煤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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