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2]58号 2002-3-2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原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品种饲料产品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须凭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实行年检制,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质量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饲料产品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出具饲料产品检测不合格证明,并附饲料产品年检不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下发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经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再次抽检合格的产品,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再次抽检合格的产品,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出具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饲料生产企业可凭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免征增值税;对整改后仍然检测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品种,其一个系列的饲料产品不再给予免征增值税。 四、饲料产品年检,一个系列的产品原则上只抽检一个品种,一经抽检合格,其一个系列均视为合格的饲料产品。 五、本通知下发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必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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