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242号 1998-12-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21号)精神,我市对未达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了划转,现就划转后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在此次划转工作中,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经核实,其1998年内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在1999年1月份按照市局京国税[1997]52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对此次按规定未划转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在1998年内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其划转工作结合1999年二季度年审工作一并进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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