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武装警察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87]799号 1987-07-31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1号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的规定办理。即: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税务局 1987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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