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3号 2022-02-2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4日 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建立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以及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经济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2.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优化职称专业目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目录,满足高精尖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结合个人述职、年度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经济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经济专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研究制定行业规划标准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开展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实践、人力资源服务实践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经济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经济专业人员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专业论文、发展规划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拓宽晋升通道 1.建立高层次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创新提出并成功实践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企业管理方式;或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完善经济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市对应清单,减少重复评价。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在符合《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基础上,可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系列职称的条件。 (四)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 1.推行社会化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经济专业人员通过考试、评审,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后,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经济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3.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审核、评价标准、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对评审服务机构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济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市人事考评办等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专业领域广、覆盖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经济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一)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的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 二、经济师 (一)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1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6年; 6.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经济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10年; (5)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经济专业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针对行业发展、经营模式、变革创新、技术转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企事业单位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或在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化配置方面,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经济领域,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经济专业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2.主持完成的经济专业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四、正高级经济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针对行业发展、经营模式、变革创新、技术转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具有很强的问题解决能力。主持制定企事业单位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显著效果;或主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改革创新,提出的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得到实践运用,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化配置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经济领域,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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