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1994]143号 1994-11-04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3号《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省劳改局、省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有关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1995年底以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逐年审核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省劳改局、劳教局以及有关的地方劳改、劳教单位兴办的下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劳改、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其用于劳改、劳教事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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