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税四字[1993]第90号 1993-03-18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二、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在检查时发现省内各地的车辆,凡是超过规定纳税期限30天以上的,没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并粘贴完税标志的,或是免税车辆,但未按规定粘贴免税标志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就地处以罚款,其应补税款和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由纳税人回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三、对机动车辆粘贴车部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是一项新事物。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县局要做好宣传工作,用通知或布告形式公布实施。 黑龙江省税务局 1993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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