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0]2号 2000-01-04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条废止。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问题 从2000年l月1日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累计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逐级报县(市)、地(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职工防暑降温费等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3号)精神,纳税人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和取暖费的标准规定为: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人均分别在250元和200元以内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职工取暖费,人均在100元以内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取暖费的地区为:柳州市、桂林市、柳州地区、河池地区各县(市)以及富川、钟山、昭平、蒙山、贺州、隆林、田林、西林、凌云、乐业、德保、靖西、那坡县。 三、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企业职工宿舍修理费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四、关于纳税人预提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纳税人按实际借款金额及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预提未支付给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准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按实际借款金额及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预提未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准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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