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股份制企业资金帐贴花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3]48号 1993-04-12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本市施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其营业帐簿贴花范围是生产经营用帐册。 凡记载股本、资本公积金的帐册,应按股本、资本公积金记载的总额分别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以后年度股本、资本公积金的总额应分别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金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某股份制企业第一次贴花时股本、资本公积金的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应贴花10,000元和5,000元,到第二年股本和资本公积金分别为2,400万元和1,5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总额增加的400万元和5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分别贴花2,000元和2,500元。 对记载股本、资本公积金的帐簿,不再按件(本)定额贴花。其它帐簿,是指除记载股本、资本公积金以外的帐簿,仍按件(本)定额贴花5元。 二、股份制企业的营业帐簿应在启用时按上述规定办理贴花,以前对股本、资本公积金帐簿尚未贴花的,应自文到之月起补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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