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70号 2005-03-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无线接入网、IP城域网及传输网已获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闽)经贸投资[2004]019、020、021、029、030、031号)。该项目总投资额58727.49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金额为37360.30万元。经审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见有关文件)上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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