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9]9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90号      1999-4-2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举报中心负责具体发放。各市局稽查局要尽快建立专用帐户,凭有关支付凭证给付奖金。县(区)局举报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单独设置专户管理。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计提办法。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从下拨办案经费的余额中按10%的比例计提。不足部分,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追加拨付。财务部门凭局长批示,以拨列支到稽查局帐户(待总局作出规定后再做调整)。

  三、举报案件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县(市、区)级国税局查办的举报案件,每案追缴税款在2万元以内或追缴罚款在1万元以内,奖金在1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追缴税款2万元至6万元或追缴罚款1万元至3万元,奖金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局长审批。

  (二)各市国税局查办的举报案件,每案追缴税款6万元以内或追缴罚款3万元以内,奖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追缴税款6万元至10万元或追缴罚款3万元至5万元,奖金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市局局长审批。

  (三)省国税局直接查办的举报案件,每案追缴税款在10万元以内或追缴罚款在5万元以内,奖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追缴税款或罚款及所支付奖金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省局局长审批。

  举报奖励数额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报上一级国税局审批。

  四、举报奖金的发放要严格按上述标准掌握,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局批准,奖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五、举报人就同一税务违法事实向多个税务机关举报的,或一案由多个税务机关共同查处的,举报奖金由对该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支付。

  六、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税款或罚款确已追缴入库后,方可进行奖励。

  查处的举报案件既有入库税款,也有入库罚款的,举报奖金只能根据规定按入库税款的比例计提;没有入库税款,只有入库罚款的,则根据规定按入库罚款的比例计提,严禁将税款和罚款的数额合并计提奖金。查补的税款或罚款分数次入库的,可按各自累计入库的数额计提奖金。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举报奖金的支付手续,奖金原则上凭有效证件直接发给举报人。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时,受托人应出具身份证件、委托证明及能够证实举报人身份的有效证据,防止奖金被骗取冒领。

  八、举报人因奖励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决。

  九、《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由省局统一制作发放。《付款专用凭证》为二联次,由举报中心填开,第一联为存根联留举报中心,第二联存入稽查案卷备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为三联次,由举报中心填开,第一联为存根联,留举报中心,二联入稽查案卷,三联交财务部门作为领奖凭证。

  十、举报奖金的发放程序

  (一)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经办单位根据举报人的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建议,并注明有关事项,连同该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税或罚款入库凭证以及相关案卷材料,送交举报中心审核后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举报中心凭有关批准文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书。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举报中心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人签名。

  (四)举报人凭举报中心填开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到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奖励基金的管理。奖励基金必须作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严肃纪律,税务干部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冒领奖金的,一律按贪污行为论处;对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致使奖金被骗取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