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4]66号 2004-3-15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市各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完成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并表和统一核算工作,从2003年度起,由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纳税人,合并计算所属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 二、各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规定的免税期间,暂不实行由纳税人提出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审批的管理办法,由各信用联社直接在申报纳税时按享受免税进行申报;各信用联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的申报义务。 三、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辖区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前纳税情况的清理工作,及时将信用社欠缴税款清缴入库,对信用社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四、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免征税款及弥补亏损的台账登记工作,同时应加强对纳税人当期亏损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核实和管理工作。 五、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宣传工作,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要认真抓好有关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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