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票[1996]168号 1996-07-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 2、发票印制管理各类有关账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统一印制管理,加强对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源泉控制,统一全省印制管理工作的标准,规范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依据本办法每年定期对各市印刷厂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章 承印发票印刷厂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承印发票印刷厂(以下简称承印厂)一般应为国有企业,应建立各道工序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质量检验、保密等制度,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有保证发票印制数量、印制时间和印制质量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以及封闭的生产车间。“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防伪纸(以下简称防伪纸)、发票联防伪专用油墨(以下简称防伪油墨)要有专库专柜存储,并有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设施。 第六条 有购买防伪纸、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及印制普通发票薄型纸的预付金。 第七条 必须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第三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 发票印制各环节的管理。 一、承印管理。 1、承印厂应严格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式样、种类、规格、数量、起止号码、印色、发票名称、交货时间等下达作业计划,安排印刷。 2、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一律不许承印厂私自与用票户联系印制发票。 3、承印厂应严格遵守发票结算制度,不准私自给用票户办理结算手续,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厂统一结算 4、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规定的交票日期交票,不得拖期。 5、必须使用“承印发票企业印制发票明细账”(见附表),每承印一次发票都要如实登记。该明细账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印制通知书”相符。 6、承印厂的发票印制管理资料要存档,以备核查。 二、生产管理。 1、印刷车间要按生产通知单指令数量、规格组织印刷,严禁超数多印,对生产过程中出现废页要妥善保管,上车间登记后,经查对生产投入量与成品及废页相加相符时,由厂监销人员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人员一同销毁。 2、印刷和装订车间要建立交接制度。依据生产通知单,核对数量、联数、印色、发票种类、字轨号码,确定无误后方可签字接收。 3、装订车间要严密组织生产,杜绝发票联丢失,对丢失的发票联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4、成品入库时,保管员要认真核对生产通知单,无误后方可入库。 三、发票成品的保管。 1、发票装订结束后,立即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内存放。 2、入库后的发票分类摆放,标志定位清晰,及时登记保管台账。 3、填写“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见附表)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完工报告表上签字盖章。 4、发票出库,必须经库房管理人员履行出库手续,认真核对种类、批号、数量、起止号码、并登记保管台账。 5、对成品库要经常进行清点,严防丢失和出现差错。 第四章 发票防伪用品的管理 第九条 印刷厂必须按规定购领印制发票的防伪用品。 一、印刷厂领购防伪纸、防伪油墨,须先到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凭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发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购领发票联、防伪纸核准证”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购领发票联防伪油墨核准让(见附表)到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地点购领防伪纸和防伪油墨,并按规定付款。 二、省地方税务局防伪用品指定代办单位凭各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发的“核准证”的数量付货,并将“核准证”第二联留存备查,每月将“核准证”第三联传递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条 印刷厂必须按规定使用防伪用品。 一、做好每年防伪用品的用量计划,按时订货、取货,并有一定数量的库存。 二、要设立“发票联防伪纸使用账簿”(见附表),记载每批购领数量、使用情况、残损和结存情况。 三、对购进的防伪用品要有专人保管、专库存放、出入库有手续,并登记台账。 四、车间领取防伪用品时,保管员要按当天量付给,以免有误,如果当天用不完的防伪用品要放到柜里有专人保管。 五、印制发票过程中产生的防伪纸废页、废边,经检查不合格的废品,由车间保密人员负责及时清理装入保密箱,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销毁。 六、印制发票时,每班要填写“防伪纸(班)用量统计表”(见附表),做到每班领用数与本班印制发票成品折合张数、销毁张数相同,该表每月核算一次,年底总数应与“发票联防伪纸使用账簿”相符。 七、对验收不合格的废册和合材造成多印的成品,应由厂方监制人员清点登记,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监毁。 第五章 发票监制章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 根据印制发票的需要,有计划的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使用发票监制章申请,经批准按规定手续领取并交付工本费。 第十二条 发票监制章只准套印在发票联(第二联报销凭证)票头正中央,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112号《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和发票联底纹纸加密的通知》中第一条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具体数字规定套印。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字轨号码,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5]48号《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规定,使用国家阁务总局统一供应的防伪油墨。 第十三条 对领用的发票监制章必须有专人管理,设专柜存放,必须建立加封、启封制度,不用时加封,用时启封,保管人员与车间保密人员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在购进、传递、缴销环节必须则两人经手,损坏的发票监制章必须及时上交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旧换新。 第六章 发票印制的保密 第十四条 印刷厂应教育职工对发票印制管理工作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并有高度的责任感。 一、印制发票车间严禁一切与生产和监督无关的人员入内。 二、要严格掌握各类发票的字轨号码,印刷数量必须准确无误,不准私印多印。 三、对工作失职,私自拿走发票联及发票废联、废本、防伪用品的,要及时报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不得私自将发票委托他人印制或外协加工。 第七章 发票印制质量 第十五条 印刷厂要保证发票印制质量。 一、用防伪纸印制发票联时要正面印刷,发票联成品反映的正确水纹图案为SW。 二、发票印制不歪不斜、墨色均匀、色泽鲜艳、清晰、干净。 三、上下联装订数量一致,不缺组、不多组、不少联、不多联。 四、字轨号码顺序不乱、不重号、不串号、不缺号。 五、上下联金额处的位数线对齐,误差不超过两线。 六、发票封皮为80克蓝色书皮纸,60克花纸包背,封签为60克白纸,封签封在距撕断线两公分处。 七、发票封皮的印制内容为:封一为辽宁省××市××发票,封二为使用须知,封三为发票违章处罚规定。封一至封三为黑色油墨印制。 八、发票成品按发票字轨号码顺序包装,大于30开的(含30开)发票每包50本;小于30开的发票每包100本。每包要不少本、不错号,用黄色牛皮包装纸,横竖两条线,实行代扣#字包装,整齐牢固,每包边上贴有白纸墨字发票号码和发票名称封签。 九、经验收和使用发现有不合格的发票,工厂要负责收回,修正后达到标准方能出厂使用。对不能使用的发票一律不准出厂,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销毁。 第八章 违章处罚 第十六条 印刷厂不得私刻发票监制章,不得丢失、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防伪纸、防伪油墨,凡违反规定的按《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理,对私刻发票监制章和非法转借、转让、转卖的发票监制章、防伪纸、防伪油墨,经查获处理后,一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缴。 第十七条 各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对印刷厂监督、检查、考核时,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汇报,不得隐瞒不报,省地方税务局经调查核实后,发出《缴销发票承印厂资格通知书》,撤销其承印发票印刷厂资格,各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收缴《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八条 凡被撤销承印发票印刷厂的市,其间印制发票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暂指定其他市承印发票印刷厂代为印制,直到该市重新审定承印发票的印刷厂。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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