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30
摘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征收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      2020-04-30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征收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压实责任,形成合力。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征收管理,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残联、民政、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各项工作。

  二、规范征收管理,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需要。各地要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残保金按就业比例分档征收要求,合理设定每档征收比例,通过差别化征收,体现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的导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同时继续执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认真落实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等要求,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保障力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我省现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照《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就业服务能力。要探索建立残保金信息归集机制,制定失信等级认定标准,加大相关信息归集与应用力度,更好促进残保金征收和残疾人就业。

  四、健全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关心残疾人事业氛围。为深入落实《总体方案》,确保我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交流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收管理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服务残疾人、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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