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2001]601号 2001-11-28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联通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有关税收,各市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对当地联通分公司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一次清算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并督促企业作相应的财务调整。各市将检查情况于2002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二、联通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各地应为联通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并按外资企业税收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对其各项税前扣除审核、审批管理和汇总申报纳税的监管。 三、各地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搞好工作衔接;并在清算检查中,加强与稽查部门的配合,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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