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2003]556号 2003-09-1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征、退税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其他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 二、[条款废止]各市主管退税部门应于2003年9月18日前,将本市出口企业(不含生产企业)退税登记库,上传至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退税登记库”目录下,并于每月10日前,采集并生成《通知》附件2、3、4要求的电子数据,及时传送给本级信息中心。 三、[条款废止]各市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2日前将退税部门传送的电子数据文件,通过MQ传送至省局信息中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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