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申我区地方国有企业不得承包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17号 1995-01-0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据了解,新税制执行以来,我区仍有一些地方对国有企业继续实行承包所得税办法,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的规定精神,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员工作组对我区94年1-8月份贯彻执行新税制情况进行了审计,并以审穗特字[94]36号通知我区立即予以纠正。为了严肃税法,统一税政,现就我区地方国有企业不得承包所得税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所有地方国有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纳入利改税范围而实行行业大包干以及实行各种形式承包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行业、企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区财政厅、区地方税务局明文规定可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企业外,任何部门、行业和企业都不得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承包。 二、对目前仍实行各种承包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行业和企业,不管承包合同、协议是否到期,均应予以纠正,一律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199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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