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6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25
摘要: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征收分局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所在地征收分局审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60号                  1998-02-25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比照本办法执行。坏帐损失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征收分局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所在地征收分局审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2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