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3]21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4
摘要:为顺利实施《咸阳市振兴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咸政发[2013]21号       2013-07-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顺利实施《咸阳市振兴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予以核定。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三)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四)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强化要素保障

  (五)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服务业用地性质安排建设项目,服务业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列入国家和省上鼓励类服务业项目予以倾斜,对带动强、投资大的服务业重大项目,重点予以保障。积极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争取省解决部分用地指标。

  (六)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知识产权、股权质押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九)提供人才保障。指导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搞好相关学科、紧缺专业的整合和建设,建立产学、校企结合的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服务业创新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面向国内外大力引进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端人才。积极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对进站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外,市财政每月给予2000元的生活补贴。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省级“百人计划”的人才,除享受国家和省上的奖励政策外,市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个人取得的省级以上政府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到服务业集聚区创办企业,可优先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政策。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十)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气、用热同价政策,尽快实现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对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以及城镇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实行与居民家庭同价。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家庭社区服务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工业企业剥离服务产业后,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建设项目涉及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市、区)直接征收部分予以免收。

  三、加大财税支持

  (十一)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013-2015年每年列支2000万元,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的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增长机制,重点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公共平台建设。

  (十二)积极扶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在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影响大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对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减免契税的优惠。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经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落实商贸服务业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免征蔬菜、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下调银行卡刷卡费率。对企业期限较长的土地租赁合同,金融机构应将其视为抵押凭证予以放贷。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第1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对我市服务业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咸阳市知名商标给予1万元奖励。

  (十四)落实旅游服务业优惠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支持旅游促销工作,对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举办境外旅游宣传活动及参加境外旅游博览会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景区尤其是红色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3A级及以上景区、全国旅游示范点、陕西省旅游示范县、省级旅游特色名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单位给予奖励。项目供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单位按照宗地成交价总额缴纳费用,在剔除宗地总成本和上缴中央、省相关费用之后地方纯收益部分中,由市政府给予不少于60%的奖励;投资在5亿元以上五星级、白金五星级酒店除享受省上连续三年减免营业税、房产税优惠外,自营业之日起,前五年按照企业缴纳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的全额、后五年(6-10年)缴纳税收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建设期算起);评定为白金五星级酒店、五星级酒店,所在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投资者不少于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落实金融服务业优惠政策。对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市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营业网点建设。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对新设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基础服务薄弱地区(空白镇办)的新设分支机构,市上给予20-3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收入,按规定程序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贷款损失,市政府按其每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继续按照每新增贷款1亿元奖励3万元的原则,由市财政安排300万元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十六)落实科技信息服务业优惠政策。对投资5亿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缴纳所得税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后5年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经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公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产生社会影响的,积极推荐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后补助支持。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新成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除享受省上的奖励外,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200—500万元予以奖励。鼓励军民技术互通和产业配套,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科技企业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20%、不超过30万元给予科研后补助。

  (十七)落实房地产业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

  (十八)落实商务服务业优惠政策。对新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1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咨询服务、信用评级、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业企业,2年内按其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为本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2年内按其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十九)落实文化服务业优惠政策。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以投资的方式参与骨干文化企业的组建和发展。采取补贴、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核准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前2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全面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政策,并将政策优惠期限再延长5年。对文化、动漫企业按规定给予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进口关税等政策优惠。落实、完善鼓励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退税政策。落实鼓励文化产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落实体育卫生服务业优惠政策。

  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扶持力度;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给予扶持,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体育品牌。支持县市区加快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公共财政预算;新建公共体育设施经报批后,减免城建配套费和其他相关规费;新建居民住宅区、城市公共绿地以及公园、广场、旅游胜地必须配建相应的健身设施。体育企业享受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的优惠政策。

  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

  (二十一)落实家庭社区服务业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全民创业促就业、员工制家庭服务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对育婴托儿、敬(养)老院、残疾人福利、医疗保健、婚姻介绍等社区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列入全国“千户百强”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二)鼓励服务产业剥离。工业企业实施服务产业剥离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由财政给予扶持或补助。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服务企业,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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