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2]41号 2002-03-1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局将结合岗位职责、征管工作规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把税收执法权和执法责任量化和细化,通过评议考核制度,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条件的地、市局,要积极实施本办法。条件未成熟的地、市局,也要抓好试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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