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2]99号 2002-07-1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煤气公司收取管网初装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穗地税发[1999]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粤地税函[2002]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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