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9]30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19
摘要: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9]303号        1999-10-1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监管层次,就地补税。

  二、汇总纳税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省级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在每年7至11月份由省级分行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本通知不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

  附件:国税发[1999]16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19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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