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74号 1995-07-25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5]092号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房管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房屋产权证、检测鉴定危房和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从1994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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