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体育建设项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复函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3]96号 2003-06-25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体育建设项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2003]303号,以下简称粤地税函[2003]303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承建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名单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6期12页)合同未贴花的,应根据粤地税函[2003]303号文的意见补贴印花。如经检查发现上述合同仍未贴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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