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03]20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二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使用或交付次月之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函[2003]206号        2003-12-10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二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使用或交付次月之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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