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函[2003]206号 2003-12-1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二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使用或交付次月之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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