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16号 2006-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财农税字[2008]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政府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改办等部门购置或接受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屋,对其承受权属按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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