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缴纳城建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9]188号 1999-09-13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投资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7]31号)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冀政[1985]78号)有关规定,现对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明确如下: 一、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在省内各市、县投资项目委托银行代理业务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暂由省建设投资公司在石家庄市地税局集中缴纳。 二、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1999年8月以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已在石家庄市地税局缴纳,其他各市局不得再重复扣缴,已扣缴的应予退库。 三、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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