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涉税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30
摘要: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在每月5日前,运用市州局发布的“参考价格”评估纳税人上月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参考价格”。对高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部分,经评估分析发现存在价格虚高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涉税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06-30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价格管理,提高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涉税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06月30日

湖北省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涉税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管理,提高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预防纳税人采取高报价格的方式骗取退税,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负责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涉税信息管理是指国税机关对本地出口农产品所对应的主要原材料的收购价格(以下简称“收购价格”)进行采集、录入,计算出参考价格,并用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种措施。

  第四条 县(市、区)国税局督导所属税源管理科(所、分局)采集、录入收购价格信息,接收和清分参考价格信息。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负责采集、录入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运用市州局发布的参考价格评估纳税人的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

  第五条 市州国税局确定本地需采集的农产品目录,负责本地区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各市州局应将本地生产的主要农产品的品名、对应的商品代码、规格、计量单位录入系统,编制成采集目录(附表一)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省局负责监控《湖北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涉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涉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各市州局农产品收购参考价格执行情况。

  第七条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通过下列途径,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录入《涉税信息管理系统》。农产品收购价格采集渠道各地可自行选定。

  (一)从当地的交易市场和随机抽样的农产品生产者,采集本地主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格;

  (二)从当地纳税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特别是取得专用发票情况下的收购价格;

  (三)从当地有关行业协会采集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

  (四)从互联网采集农产品正常收购价格;

  (五)其它。

  第八条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于每月的10日、20日前分两次,按照选定的渠道,采集本地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

  价格信息采集应由两人以上参加,采集人员现场填写《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采集表》(附表二),并录入《涉税信息管理系统》。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录入所属出口企业当月的农产品收购情况。

  第九条 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可使用询问、记录、照相、录音、复制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市州局通过《涉税信息管理系统》按月发布相关农产品收购价格参考信息。

  每月25日前,先由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管理员审核本地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采集情况,运用《涉税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参考价格”,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国税局应于市州局发布之日起2日内接收、清分本地所需“参考价格”,并通知税源管理科(所、分局)。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对纳税人已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查验。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在每月5日前,运用市州局发布的“参考价格”评估纳税人上月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参考价格”。对高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部分,经评估分析发现存在价格虚高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局按季对各市州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采集、发布情况进行监控,纳入年度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各市州国税局应根据实际,将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采集、发布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管理,名单报省局备案。

  第十五条 如本地区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时,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将变化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州局,以便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发布的参考价格等信息,仅为国税机关内部税源管理、评估出口货物退(免)税等工作提供参考,不得用作他途。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采集、公布的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附表一: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采集目录

  附表二: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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