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税务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1995]46号 1995-06-07 省国税局、地税局: 自1995年起,国家决定印制税务普通发票的纸张、油墨改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供应的水印纸和防伪专用油墨。因此,对我省税务发票价格重新核定如下: 一、通用统一发票出厂价格 通用统一发票代表品规格确定为40裁四联(50组/本,软联用拷贝纸可薄页纸),每本出厂价格为3.59元。其它规格按附表所列价格执行。 二、自用发票出厂价格 自用发票代表品规格确定为40裁四联(50组/本,软联用拷贝纸或薄页纸),出厂价格为每本4.13元。其它规格按附表所列价格执行。 三、发票出厂价格不再浮动 为弥补配售发票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保管、劳务等支出,仍按辽价发[1992]47号文件规定,在发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20%的管理费,即:发票销售价格=发票出厂价格×(1+20%)。 四、本通知规定价格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通用发票出厂价格表、自用发票出厂价格表(略) 辽宁省物价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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