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4-3 为了规范湖南省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夯实我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湖南省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包括省国资委所属企业、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或地区龙头企业以及达到上述标准的单一法人企业。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集团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境内年度纳税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四条 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湖南省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已入选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的相关信息,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第七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省局列名大企业,由集团总部所在地的市级税务机关组织集团总部按照要求填报集团名册信息,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第八条 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五年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省局列名大企业,由市级税务机关核实,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第九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集团,市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集团总部及相应成员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社会信用评价。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和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集团总部所在地的市级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市级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开展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税务机关在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地符合省局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集团,提出入册企业集团调整建议,协助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定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总部在本地的集团报送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三)审核并补充完善本地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评价总部在本地的集团报送的名册质量,向企业集团反馈评价结果; (五)总结名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列入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税务机关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名册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企业集团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市级税务机关为企业集团提供咨询辅导,并指导各县级税务机关对本地成员企业进行辅导。 第十四条 市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商务、国资委、文资委、银保监等部门获取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补充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六条 市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省局列名大企业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的专项分析,改进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质量,加强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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