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杭地税告[2010]6号 2010-8-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比例执行: 1.普通住宅 2% 2.非普通住宅(包括排屋 、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 3% 二、上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地税一[2004]34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停止执行。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区地方税务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状况,贯彻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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