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哪种企业才缴纳预提所得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设立于境外的公司A在境内投资设立了B公司并占有100%股权,A公司由于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境内而被中国的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当境内的B公司向境外的已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A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00万时,A公司是否应向中国政府交10%或5%的预提所得税...
设立于境外的公司A在境内投资设立了B公司并占有100%股权,A公司由于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境内而被中国的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当境内的B公司向境外的已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A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00万时,A公司是否应向中国政府交10%或5%的预提所得税(由B公司代扣代缴)?我个人认为是不应该交的,因为新颁的企业所得税法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A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B公司向A公司分配现金红利的行为,是属于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行为,因此,A公司取得的红利收入是属于此条的免税收入,此环节不应该向中国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是正确的?

首先确定哪种企业才缴纳预提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您所说的A企业虽为境外设立,但实际经营管理场所在中国境内,所以A企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而不是中国的非居民企业,所以不存在交缴纳预提所得税的问题,而应就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依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确定居民企业间分回利润是否纳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并且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这里如果享受免税的条件有两个,第一条件,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这条排除了两种可能,其一是居民企业间的非直接投资,其二是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因此,您所说的情况如何判断是否免税就取决于B公司是否也为居民企业了。第二个条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此条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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