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在现时销售货物,为达到促销目的,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如买一赠一、捆绑销售、购买一定的数量后赠送一台电视机等等。这个赠送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是对该商品的降价。而增值税暂行条列中的赠送是无偿的,无条件下的赠送。销售货物赠送物品有的说视同销售,有的说不应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定规。到底算不算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视同销售货物规定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我们理解,如果商业企业的赠购行为是商品的降价行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视同销售,否则就按视同销售处理: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对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如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抵减项目处理;二、主购与赠购商品实收总价,无增值税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为了方便管理,对于您提到的这种情况有些地方性政策进行了明确,如《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德国税发[2004]59号)对增值税销项税明确提到要检查:“(4)超市采取的“买一赠一”等促销手段销售货物,对赠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计提了销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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