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中试产品申请立项免税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经与国家税务局商定,现将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各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均可按照规定的中试产品范围申报项目。 二、申报原则和程序:对各部委因行业归口管理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中试产品项目和其它中试产品项目,科研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并由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向国家科委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各部委所属各申报单位应按国家科委制定的《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认真填写一式五份,并附上“科技成果鉴定意见(或研试情况报告)”和“中间试验可行性报告”,报送国家科委。 年度的申报工作,请各部门在5月15日前报国家科委,经专家评审后,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汇总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四、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中试产品立项免税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执行。 申报、评审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工作面广,政策性强,请各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认真组织安排好这项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实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0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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