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20]7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02
摘要: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待条件成熟后,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和二次医疗救助机制。

  第三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上年度结余和利息收入;

  (五)转移支付资金;

  (六)应当纳入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市、县(市、区)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实行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救助对象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承担。救助对象应当持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医保就医凭证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并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个人承担的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应向个人收取;符合医疗救助资金承担的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如实记账。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的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拨付。定点医药机构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医疗救助未能与基本医保“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可申请事后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应向所在街道(乡镇)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以及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医疗明细清单。

  (二)街道(乡镇)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对救助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复核,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在住院治疗期间获得医疗救助资格的医疗救助对象,从次月开始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被取消医疗救助资格的,从次月起停止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确需转温州市外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其医疗救助待遇按照本地就医的相应救助政策标准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救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市医疗救助运行机制可探索委托管理、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就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相应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采取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并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二)无故延期下拨或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的;

  (三)故意刁难医疗救助对象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骗取、套取医疗救助资金或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理规程》(温人社发〔2017〕132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待条件成熟后,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和二次医疗救助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如相关文件已明确救助待遇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8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规范和统一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缩小县域间的救助政策差异,提升医疗保障公平性,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助力脱贫攻坚、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2月份,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同时,浙江省医保局将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医疗救助制度,纳入2020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要求将救助对象统一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救助范围,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主动触发机制,稳步提高救助限额和补偿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和待遇落实。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管理与服务等6个部分,总体思路是:统筹考虑当前各地的救助政策差异,按照“托住底线、互补衔接、全市统筹、分类救助”的原则,对各地医疗救助政策进行统一,通过政策整合,实现救助范围、救助人群、救助标准、就医管理等方面的全市统一。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一救助对象和类别划分。《办法》对我市各地所有救助对象进行重新梳理,将救助对象统一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救助范围,调整后,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分为5类:一是特困供养人员;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四是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原各地已纳入救助范围的优抚对象、农村三老、百岁老人、困境儿童、见义勇为人员等对象,统一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范围。

  (二)统一医疗救助标准。《办法》明确我市医疗救助待遇分为住院医疗救助、门(急)诊医疗救助和罕见病专项救助,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实现了同类人群在全市救助标准的统一。《办法》主要统一了以下几方面:一是统一每类人群的住院救助标准,规定除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自负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外,第二类、第三类和第五类人群个人住院自负费用按8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由原8万元调整为10万元;第四类人员认定前12个月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超出部分按8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10万元。二是统一门诊救助标准。《办法》将原来按户直接发放门诊救助金的做法,调整为每人实时刷卡报销门诊费用,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门诊需求。同时,适当提高救助待遇标准,明确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全年每人门诊费用救助金封顶线为1000元,第二类和第三类对象全年每人门诊救助金封顶线为500元。三是明确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

  (三)统一医疗救助就医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实行同步结算,由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同时建立与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救助对象信息,避免待遇重复享受,方便救助对象就医与结算,化解群众跑腿垫资之苦,提升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效率。

  三、其他事项

  原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规定做好政策清理并轨工作。本《办法》有效期3年。

  解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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