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对于“关联方”的定义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强调了这一重大变化,即将关联方的概念扩展为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新税法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比,不仅包含关联企业,而且还包含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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