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地有一家经营高尔夫球场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前年度按照税法的规定不缴土地使用税,根据新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我地有一家经营高尔夫球场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前年度按照税法的规定不缴土地使用税,根据新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从2007年元月起也要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在的问题是这家企业的土地是经改造的荒山荒坡等废弃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的规定,该企业还应享受5至10年税收优惠,由于该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从使用的月份起享受的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免税政策,现在要缴土地使用税了,废弃土地改造的优惠政策该企业还能享受吗?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第六条(六)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因此,贵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您问题中的使用经改造的荒山荒坡等废弃的土地,如果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那么,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六)的规定,可以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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