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9]11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专项业务贷款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06
摘要: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专项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应由各市、县支行或营业部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专项业务贷款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113号        1999-12-06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据部分地方反映,农业发展银行的专项业务贷款(含开发性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等)由农业银行接管后,其纳税方式如何确定,要求省局予以明确。对此,根据营业税法关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专项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应由各市、县支行或营业部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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