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税一发[2002]24号 2002-10-30
一、纳税人提供的设计劳务(包括为设计而进行的必要的现场勘察),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纳税地点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二、纳税人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中的设计劳务,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仍为其机构所在地,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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