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8]249号 2008-11-2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036号)“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运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对我省应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名单和免税范围明确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1、庄河市地方铁路有限公司; 2、海岫地方铁路局; 3、锦州高天铁路公司; 4、朝阳北保铁路有限公司; 5、丹东地方铁路管理局。 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6号)执行。 三、享受免税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将企业房产和土地的面积、具体用途及建造时间、价值等相关情况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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