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应确认劳务收入:150×40%=60万元;应确认相关成本:(60+40)×40%=40万元。
年末“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为80-60=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余额60-40=20万元,余额20万元应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
财税差异:会计制度在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得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而是更注重收入确认的形式——提供劳务、开具发票、收取款项。例如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对于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劳务,如果至年末无法估计劳务交易的结果,会计上规定应按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但税法上规定,如果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如已提供劳务、开具发票等),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⑹关于废品销售收入。第一废品如果是非生产性废品作“营业外收入”,如果是生产中产生的废品作“其他业务收入”;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要求只有在处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才作进项税转出,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其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所以废品销售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第三分清原因,如非常灾害造成的,计算出成本后扣除责任赔偿和残值后做营业外支出。如果属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或不合格品,废品的成本扣除残值后由产成品成本负担。如果成本项目中不设“废品损失”项目,出现废品时,只要将废品的残料转出。会计处理如下:
将残料转为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生产成本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⑺下脚料的会计处理。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下脚料(边角余料、废碎料),有些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数量较大,出售时可收回的金额较高。对这种下脚料的会计处理,应在下脚料回收时(或期末)按预计可收回金额办理材料的入库(退库)手续,冲减生产成本中的材料成本;在销售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办理下脚料回收或期末办理退库时:
借:原材料-下脚料
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出售时:
借:库存现金(应收帐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下脚料
当然,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非常少,可收回金额不大。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企业也可简化处理,不办理退库冲减成本,只是在出售时确认为收入。
⑻应付未付款项。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应付未付的款项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属于“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税法上,对于应付未付的款项,外资企业规定: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中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对此进一步明确:“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一栏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⑼盘盈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11条中提到“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都属于前期差错,但存货盘盈通常金额较小,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存货由于流动快,不容易区别具体年份,所以存货盘盈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不作为前期差错,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而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并且固定资产盘盈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⑽接受捐赠的收入。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保持了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只有在“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下,税务处理为分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则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这时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⑾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新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在会计处理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者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⑿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税收上将财产转让净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时主要财税差异是调整转让资产的减值准备。其他财税处理相对简单,在此不加赘述。
⒀债务重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较大变化就是:改用“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债务人首先是非现金资产(或权益)的公允价值进行处置,确认转让收益;再以公允价值偿付债务,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若资产无计提减值准备,则无财税差异。所以新准则下“公允价值”的运用,使得财税差异逐步缩小。
例4,甲公司欠乙公司账款100万元,
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甲公司的两辆小汽车抵偿债务。这两辆小汽车原值为100万元,已提累计折旧20万元,净值80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假定上述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80-50=30 万元
债务重组利得=100-50=50 万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
累计折旧 2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 000 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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