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退税问题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3
摘要:  问:在燃烧城市生活垃圾中搀兑了秸杆,请问:秸杆属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秸杆是不是入炉的燃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025号...
  问:在燃烧城市生活垃圾中搀兑了秸杆,请问:秸杆属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秸杆是不是入炉的燃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025号)文件中《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的垃圾的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