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1993]151号 1993-1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2月25日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条款废止]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二)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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