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5]77号 1995-04-0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务必按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培训工作,确保一般纳税人在五月一日后能逐项准确地开具使用专用发票;同时要加强对进项凭证的稽核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抵扣凭证。 二、为避免因专用发票不定期换版而造成浪费,各地应尽量先使用94年版的专用发票。今后在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中,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办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5]0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