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5]198号 1995-11-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5]19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货票,是指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的货票。纳税人从销货方取得的普通销货发票中所列的运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货方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销货方随销售货物而开具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或普通销货发票中所列的运费,应合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购货方不得按此运输货票或普通销货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山东省联合建设铁路专项资”是否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山东省联合建设铁路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物价局下文(文号为“计交能[1992]722号《关于山东省征收联合建设铁路专项资金的批复》”)批准,并委托铁路部门代为收取的,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并在铁路运输货票上注明的。此部分“联合建设铁路专项资金”,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准予比照铁路建设基金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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